人力资源部

关于非教学岗位转教学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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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更新时间:2021/9/10 19:28:39

为进一步加强非教学岗位人员转为教学岗位的规范管理,经研究,现将转教学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 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
二、转教学岗的原则
  1.坚持围绕建设应用型学校的目标,切实提高教师队伍质量的原则;
  2.坚持以管理队伍、服务队伍的稳定为前提,促进教师队伍、管理队伍、服务队伍三支队伍共同发展、共同提高。
三、申请转教学岗的条件
  1.基本条件
1)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,能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的教师义务,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、强烈的事业心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感,品行良好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2)身体健康,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、能力或技能条件;
3)专职辅导员在现岗位工作不少于4年,且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,教学效果好;
4)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,任现职内无重大事故;
5)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;
  2.学历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)
1)具有硕士学位;
2)具有学士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
3)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

3.学科条件:具有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背景,有实践经验。
  4.教学条件:近3年教学效果好,学生满意度高。
  5.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岗:
1)违反职业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;
2)教学效果一般,学生满意度低;
3)有学术不端行为;
4)工作出现失误,造成一定影响的;
5)不服从工作安排的。
四、申请程序
  1.学校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,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中下旬。
  2.个人填写申请表,经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意后,由人资部和教学科研管理部进行资格条件和业务审查。
  3.学校评议(根据学科(专业)发展需要,教学人员紧缺程度进行综合评议。
五、相关说明
  1.经学校审定同意转岗的,由学校统筹安排,根据现所在部门工作需要和人员补充情况,平稳有序的分布到岗;
  2.到教学岗位工作后有半年试用期,试用期满由院(系)进行试用期考核;